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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抚养人为依据

[日期:2014-05-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甲因交通事故死亡,甲本人系农村户口,但连续多年在城里打工,其父母在农村生活,现甲适用城镇标准执行死亡赔偿金是没有异议了,但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适用城镇标准。

丁德峰律师认为:如果甲可以认定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被扶养人也应该依据城镇居民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本条例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但没有明确规定是按照扶养人居住地还是被扶养人居住地。但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该复函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生活费的计算,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计算标准。而未规定结合被扶养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予以确定。因此,此类案件应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已给出了明确意见,从一定意义上说,应该不存在争议。

 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应以受害人的相关赔偿标准为赔偿依据,而不是以被扶养人的相关赔偿标准为依据。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msaj/2014-05/178.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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