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事年年有,最近特别多,红会没信用,自首被拒绝,被撞还要挨刀捅,睡觉有人钻被窝。
住个小旅馆,不料飞来艳福(难说不是横祸),夜半有人钻被窝,完事逃跑被报案说是强奸,听起来像个故事,但这是个千真万确的事故。作为律师难免对其中的两个字做一番思考:强奸?是不是强奸,笔者自然不能轻易下结论,毕竟这种事情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认定。但是事实情况是,走错房门上错床的女人确实报了警,并向警方陈述了被“强奸”的经过,警方的反应是:不好认定?究竟是好不好认定呢?男女双方当时主观状况是定性的关键,但是主观方面的认定往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笔者认为这种事情把握以下几点即可有助于认定:(1)女方有没有表现出“误认”。如果女方没有表现出“误认”,整个过程没有可供识别人物的言语交流(称呼男方名字等),一切水到渠成,事情恐怕不好认定为强奸。否则,男方被认定强奸的可能性较大。(2)逃跑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如果男方在女方觉察前,行为发生后就逃走,显然是对女方的是否自愿上存有怀疑,其心态更大的可能是“间接故意”,即怀疑女方是“误认”,这种情况下,男方被认定为强奸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在女方发现自己“误认”,突然反抗后,男方发现女方不是自愿后逃走,则不宜认定为强奸。(3)女方主观认定错误的情况下而自愿,男方明知女方的“误认”而发生的性行为应该认定为强奸,男方如果误认为女方自愿投怀送抱则不宜认定强奸。说到这里,大家不难看出,在整个事情不能如实还原真相的情况下,事情确实比较难以定性。即便如此,受案警方也应该传唤涉案男方询问,是“好人”不该冤枉,坏人自然不应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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