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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还原法律操作确认材料一则

[日期:2020-10-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山东xx有限公司 

股权规范简要方案及待确认事项 

 

山东xx有限公司目前登记股东两名,均为代持股东,实际股东处于隐名状态,公司出资目前全部认缴。有鉴于此,需要对公司股权进行规范,避免给未来的发展、上市遗留瑕疵。

 

规范目标:

股东调整至51%49%两名实际股东持股;其中持股51%的股东要实现表决权上的绝对控制。        

 

操作流程:

1. 股权按转让处理(还原代持股),代持股东及隐名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另外,对代持股情况确认并对股权交易定价及对价支付妥善处理。

2. 代持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同意股权转让。

3. 新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选举执行董事,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任命法定代表人,选举监事。

4. 工商信息变更备案。

 

注意事项:

1. 两位股东没有实缴到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利润分配需要根据实缴比例进行,但有约定的从约定。为避免争议,在实缴前两位股东应对利润分配比例有明确约定为宜。可以在章程里明确,也可以私下里签署协议。

请确认采取何种方式。

2. 正常来讲两位股东按照5149的比例认缴,实缴到位后分红权和表决权的比例也是5149。在设置大股东绝对控制的情况下,可以坚持分红比例按照5149,但是因表决权比例属于可以约定事项,故在章程中明确约定表决权比例为6733,并可以约定在后续新进股东后不稀释大股东表决权,仅在33%表决权范围内分配。上述事项不影响股权的认缴比例及分红比例。

   请确认是否约定及具体比例。

3. 如果不在章程中另行约定表决权比例,可以采取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即由一方将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另一方行使,另一方必须恪守诚信、遵守章程及法律的规定切实保证委托方的利益,双方在章程之外签署委托协议。因实际操作相对繁琐,建议优先采用注意事项2中的约定表决权。

    请确认采取何种形式。

4.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执行董事或经理,如果大股东担任经理并实际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可以在章程中规定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以适应并方便公司的运营。此种情况下可以由另一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对此问题,两位股东可签署任职协议,即在股东会层面大股东凭借表决权确保小股东担任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也要确保提名大股东担任经理。

请确认任职方式及协议签署的可行性。

5. 如果是仍然坚持代持股权的形式,请谨慎选择代持人员,并签署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避免未来还原代持股的法律障碍。

    请确认代持人选。

6. 如果两个股东实名持股,但是由其中一方代另一方持有部分股份,需要明确代持比例,签署代持协议(涉及到实缴及股东出资责任问题),并对表决权问题在章程中明确,且另外签署协议。

   请确认比例。

   上述问题由两位股东充分协商后予以确定。

                                      20xxxxxx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gsgq/2020-10/393.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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