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外籍隐名股东变更为境内公司股东无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

[日期:2020-06-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外籍隐名股东变更为境内公司股东有无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

境外自然人虽为外籍,但确系境内公司的隐名股东,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取回股权,且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已取消了原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对外方与中方自然人合资的限制,该外籍“隐名股东”变更为境内公司股东并无法律障碍。

需要注意的是,该境内公司从事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内范围。

来源:程岸诉俊达公司、张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gqjf/2020-06/337.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admin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