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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控股人是否可以通过提高高管工资而使公司减少甚至没有盈利?

[日期:2020-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有人提出这么一问题:公司收入10w,绝对控股人可以使自己工资提高10w而使公司没有盈利,这样就不用对其他股东分红了?

笔者认为这种是事情是无法完全杜绝的但这种极端现象毕竟是少数,对于众多的投资者来讲,追求公司的持续经营,让公司获取稳定增长才是正常的追求自己吃肉别人连汤都不能喝的合作伙伴是不可能拥有合伙伙伴的。上述行为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1.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决定权是有规定的,实际控制人不能随意决定自己的报酬。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上述规定可见,设有董事会的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是由董事会决定的。实际控制人提高自己的报酬能否通过董事会同意只是第一关。

2.股东滥用控制权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控制了董事会一般来讲也很难通过董事会决议合法提高自己的报酬。其滥用控制权,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3.价格公允是关联交易有效的前提,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公司的利益。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增加控股股东的报酬有失公允,是利用控制权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其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属于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丧失基本的商业道德其经营很难具有持续性。

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丧失了基本的商业道德。连自己的合伙人都坑害,其在经营上能取得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其获得稳定商业机会的可能性有多大?这个问题应该不用回答吧?

控股股东利用自己的工资掏空公司,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是非常低级,低劣的手段。现实中不排除有类似情况的发行,但绝不是主流。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gqjf/2020-06/344.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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