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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提前了股东出资期限,小股东怎么办?

[日期:2023-02-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大股东通过资本多数原则修改公司章程,似乎是天经地义之事,但是,如果所议事项涉及到股东个人的实质性利益,而且该利益既是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的结果,又不是一般管理性事项,是不可以适用资本多数决议原则的。因此,我给出的明确答案是,正常情况下股东不可以这么做,做出这种决议也是无效的!小股通可以通过诉讼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件事情,但是此类事情在公司法中也是有迹可循的,比如公司法的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个法条用到“全体股东约定”,就必须是全体股东,2/3以上多数也不行。
说到这里,有人可能会提异议,说分红是分红,出资是出资,怎么可能相提并论呢?我个人认为这两件事情不仅可以相提并论,而且出资比分红更能体现股东有限责任以及资本认缴制这一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赖以存在基础。如果允许公司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随意修改出资期限,那么诸位,公司可不可以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要求每一个股东按同一比例增资?很显然,公司法给出了否定答案,参不参与增资是股东的个人权利,不是股东被赋予的法律义务。同样,要不要提前实缴到位,如果没有股东之间的约定,按照章程的原出资期限出资,是股东的权利,部分股东哪怕是绝大多数股东,要求提前出资,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少数股东没有按照多数股东意愿履行的义务。简言之,公司这一制度的设立,股东的有限责任,不仅体现在认缴的出资额上,还体现在对认缴出资额的期限利益上。只要没有法律做出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资本多数决不能剥夺股东的核心利益。
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反过来看,如果允许大股东以资本多数决改变小股东的出资期限,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小股东不享有期限利益,原理就不用讲了。
如果公司经营确需资金的注入,不考虑外部资金进入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大股东确实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改变所有接受可以提前出资股东的出资期限,给自己增加义务,而使其他股东获益,显然不会受到法律的禁止。另一方面,也可以不修改公司章程,实际提前缴纳认缴的出资,这在实践中非常常见,可以说是个普遍现象。如果该部分股东觉得这样不公平,可以通过借款的形式向公司注入资金,只需要做到公平计息就可以了,避免小股东利用法律赋予的权限占便宜。
可能还有人说你说的这一套到底有没有实践去支持?明确回答,有!泰州中院(2022)苏12民中2422号,当然,还有诸多案例,我就不一一列举。
我们聊到这里,可能有人还会问,如果公司经营出现特殊情况,急需注入资金,否则面临生死存亡的局面,可能要依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要求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资本多数决要求全体股东提前出资,我觉得是可以的,前提是必须有合理的理由,有其必要性及紧迫性,因为这样做本身就是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这时候,如果仍然局限于期限利益,可能会导致股东遭受更大的损失,这里面有一个度的掌握,需要结合实际案件去判断。有没有案例支撑呢?有,天门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6民初5140号。
综上,我个人认为,修改公司章程要求提前缴纳注册资本,应该以全体股东协商一致为原则,正常情况下,不能适用资本多数决。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可以给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不仅要考虑其合理性,还要考虑其紧迫性,对积极主张适用资本多数决一方证据审查应该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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