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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院允许别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我申请追加却失败了呢?

[日期:2024-04-09] 来源:  作者: [字体: ]

近期有家淄博的公司,因为贸易纠纷起诉了对方公司,胜诉后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不知受到了谁的启发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债务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结果失败了。我们今天不分析这家企业操作的成败,从基本原理及法律规定上给大家分享一下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问题。

如果因为公司的债务,债权人能随意追加股东承担责任,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的基石就不存在了,公司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一般来讲,股东不承担公司的债务或者说股东仅在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而没有实缴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原则,超出认缴而承担额外的责任是例外。基于此,执行阶段追加股东可能面临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股东是实缴完毕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没有需要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此类股东不要说是在执行阶段追加了,就是直接起诉了也不会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所以面临着这种情况的时候,执行阶段向法院申请追加很显然是不可能成功的。

第二种情况:按照公司法或公司法司法解释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在执行阶段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没有依据的。

我们知道,执行阶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需要依据的,没有直接的依据申请追加不会被认可。

比如,某甲在自己的认缴期限届满后没有完成实缴,或者仅完成了部分实缴,然后某甲将该部分股权转让给了某乙。某乙在受让的时候对这一情况是明知的。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等情况明显是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受让人对前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没有起诉而是在执行阶段追加的话,则是没有依据的,只能另行诉讼。

再比如:公司作为债务人被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公司的股东作为保证人提供保证,如果公司不能偿还则自己承担保证责任。此种情况下,在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不能被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有人可能会有疑问,都能执行保证人了,干嘛还计较是否可以把保证人变更或者追加为被执行人?反正都能执行保证人,这之间有区别吗?可以肯定的说:区别是有的。因为一般来讲执行需要查控手段,如果不能将其列为被执行人,则不可对其实施查控手段,获取银行账户信息、房产信息等财产信息难度较大。很有可能使得对保证人的执行变成了有名无实。这种则需要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第三种情况,作为债务人的股东,无论从实体法律责任上还是执行相关规定上都需要承担责任,此类股东是可以在执行阶段追加为被执行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至二十二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简单总结为以下情形: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

作为执行申请人,要客观分析自己面临的情况,根据上述三类情形对号入座,可以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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