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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由股东以外人员实际决策,行使表决权吗?

[日期:2023-03-03] 来源:  作者: [字体: ]
这个问题本质上就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决定在公司章程里面实现对非股东的表决权委托是否可行。
先给一个我自己个人观点下的明确答复:不可行。
下面讲一下理由:
第一、公司章程是个什么东西?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章程这个东西本身属于股东之间按照法律的规定,签署的一个协议。除了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情况外,章程可以对第三人有约束力吗?很显然是没有的。
第二、表决权委托是个什么东西?表决权委托本身也是一个协议,是股东将自己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的一种约定,需要协议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签署,而不能依照单方的意愿形成。章程中进行表决权委托,受托人不是股东不属于章程的签署一方,本质上就是单方面的赋予第三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程单方面规定了股东将表决权委托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在章程以外书面承诺接受这个委托,可不可以?理论上好像可行,但是章程中的这类约定有架空股东会的嫌疑,公司治理结构有问题,恐怕难以正常备案。规规矩矩的通过一个正常的章程,章程之外形成表决权委托协议,既不影响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存在,也不影响股东实际表决权的委托,这样不好吗?
第四、实践中有没有章程中进行表决权委托的?首先来讲,在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这种约定不是表决权委托,而是实实在在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不一致的约定,这种必须写进章程。而股份公司实行同股同权,不能有这种约定。其次,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东都可以进行表决权委托,表决权委托不是章程必备事项,可以不写进章程,当然也可以写进章程。这种不是章程必备事项写进章程是一种自增烦恼的行为,不便于事后灵活处理,稍作调整都要修改公司章程,完全比不了股东之间私下里进行约定灵活方便,还有可能因为和公司法冲突导致无效,我至今没有见到直接经手的公司把表决权委托写进公司章程的,仅仅见到过两个把一致行动约定写进公司章程的。当然,这都是股东之间发生的,并没有将权利让渡到股东以外的人。
综上,个人观点认为,在章程中将表决权委托给股东以外的人行使是不可行的,也是完全没必要的。股东可以搞一个正常的公司章程,在章程之外进行合法的表决权委托,既不会影响公司的合法治理结构,也能够实现控制权的转移。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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