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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之诉注意:“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很重要!

[日期:2019-07-1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公司解散之诉,某法院判决本院认为部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是否存在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已无经营业务,公司股东会无法召开,公司决策机制已失灵,双方处于僵局状态,公司员工已于2018年1月31日清退,故可以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事实客观存在。而第三人不同意解散被告公司,认为被告不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被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通过了相关董事会决议,说明公司治理尚未陷入僵局,公司决策机制尚未失灵。虽然被告公司于2016年年底已不再经营,但原告并未尝试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双方分歧,而是迳行采取解散公司这一消灭公司人格的严重措施,反而可能使股东利益受到损失。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原告主张被告已符合公司解散法定事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现时解散公司条件尚未成就。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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