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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家岭案看职业经理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一)

[日期:2014-03-11] 来源:  作者: [字体: ]

案情介绍

张家岭,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高级经济师,原中国轻骑集团董事长、总裁兼党委书记。1990年至2005年期间,张家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安排上谋取利益,先后10次分别收受他人人民币30万元,美元2万元。1994年4月至1998年3月,利用公司收入人民币256万余元,给其在日本留学的女儿用作生活费、房租、炒股等用途。在轻骑集团下属置业公司改制评估时,将公司经营收入3893万元隐匿,改制后被张家岭等非法占有。授意、指使员工采取伪造进口贸易合同和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手段,先后在12家银行骗开信用证294笔,给银行造成损失折合人民币7.9亿元。2002年12月至2004年6月,轻骑集团光速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向张家岭汇报并经其同意后,采取伪造账簿、记账凭证,不列、少列收入,设置内外二套账的手段偷逃税款。2007年1月15日,张家岭被济南市纪委“双规”,2007年4月5日,被移送司法机关。2009年2月1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张家岭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与所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偷税罪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家岭一案,轻骑集团高层管理人员还有20人被判刑。

一、张家岭案评析

张家岭案可谓典型,从法律风险的角度,对张家岭案我们可以做出如下评析:

1、刑事法律风险不同于民事等其他法律风险,一旦将来“可能”变为“现实”,会给公司企业或者职业经理人带来致命的打击,引来牢狱之灾,甚至灭顶之灾。张家岭,一位曾经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呼风唤雨、力挽狂澜的业界领军人物,受命于危难之中,短短几年时间,他带领轻骑发展成为核心企业50多家(其中全资国有企业13家,合资企业19家,海外公司10家)的大型企业集团。张家岭由此也成为那个时期的商界风云人物,曾被评为“全国劳模”,荣获“五一劳动奖章”。然而,2008年6月,张家岭却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后被判无期徒刑。张家岭在商界拼搏了大半辈子,以年近古稀之躯面对牢狱之苦,发人深思!

2、刑事法律风险其实与企业的营是紧密联系并相伴生的,职业经理人对刑事法律风险大多认识不足或不注意防范与控制,但众多的职业经理人恰恰倒在了刑事法律风险上。信用证诈骗、偷税、私分国有资产罪这些都与企业运营相联系、相伴生,张家岭在进行决策时对这些法律风险没有足够认识,而且信用证诈骗、偷税可能都是为了公司利益,然而,在他做出决策时法律风险已经产生。

3、从张家岭案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有律师辩护,也毕竟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所谓“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刑事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其后果严重不可挽回,这种不可挽回性就要求职业经理人要时常注意防范并控制刑事法律风险。

4、职业经理人刑事法律风险的牵连往往很广。随张家里岭一起倒下的还有20多位职业经理人,让人触目惊心啊:张春生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韩立彬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宿明新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00万元……

5、曾经叱咤风云的职业经理人因这样那样的罪名,最后深陷囹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律知识匮乏。张家岭在给济南市纪委的检讨书中这样写道:“我的一生,是失败的一生,以犯罪而告结束,悔恨痛苦,追悔莫及。思想起来,何以由好变错,以至于犯罪……缺乏学习、法律知识匮乏……”

6、不重视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并控制的职业经理人容易有刑事法律风险事件发生。职业经理人往往具有常人所没有的开拓精神,如果开拓的方式不对,或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就可能成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的职业经理人位高、集权,漠视国法的森严;有的职业经理人认为,自己有钱有势,而对法律不够敬畏,结果闯出大祸,自己锒铛入狱;有的则认为,刑事犯罪与自己距离很遥远,往往忽视自身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等到大难临头才后悔不已;还有的自认为自己很聪明,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反误了大好前程。2000年曾轰动齐鲁的周小波生产、销售“乐凯”口杯假冒专利案就是如此,当时一审判决周小波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后周小波不服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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