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当事人询问民事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间,当事人在网上搜索发现有两种说法,一种是说法是一年另一种说法是两年,到底哪一种正确?
实际上该问题对专业律师来说确实不是有争议的问题。
现行《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因此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为什么当事人在网上会查询出两种不同的答案呢?
因为在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但是上述规定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改为了二年,并且不再区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规定2008年4月1日生效。也就是说,实际上从2008年4月1日起,申请再审的期间就变成了二年。
有法律问题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否则面对网络上各种不同的描述很容易出现无法判断的情形。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msdy/2020-01/316.htm,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