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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账“神器”支付令,真的被遗忘了吗?

[日期:2019-11-06] 来源:  作者: [字体: ]

法律圈中关于介绍支付令的文章已经很多了,但是这个东西的使用仍然是有很多人不知道的。

前些日子因为有当事人提及,笔者演绎了一下,写过这么一个段子:说是有个当事人,别人欠他二十万元,他嫌诉讼麻烦并且想少花钱,于是咨询律师有没有办法不起诉就让法院帮他讨债。律师告诉他可以申请支付令试一下。结果他乐了:支付宝咱有啊,支付令是新开的要债功能吧?

呵呵,逗大家一了,虽然有些夸张,但是现实中支付令这位老兄确实太低调了,低调到堂堂民诉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居然快被扔进故纸堆。若不是最近那位当事人咨询到此事,笔者也好久没有想起它了。是的,上次代理申请支付令还是十一年前的事清,十一年中不仅自己没再次使用支付令,身边的诸多同行也少见使用。

为什么呢?因为债务人不诚信;因为部分法律人的不道德;因为律师代理费不好收;因为很多的当事人自己不知道!

说了这么多,还是请它本尊亮一下相吧:

什么是支付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通俗地讲:欠款或有价证券,无其他纠纷,能找到人送达就可以让法院帮忙讨债了,简不简单?意不意外?别高兴得太早!

接着往下看: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收到后十五日内提异议是个什么东西?关键问题终于浮现了!就是它,让人对支付令程序即喜欢又担心,担心大于喜欢!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在十五日内提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恭喜,你花费了三分之一的诉讼费,N分之一的诉讼时间,获得了胜诉相同的法律效果,是不是很喜欢?但是如果对方提了异议并且成立了呢,你可能失去了最佳的保全时间!是的,十五天,可以干甚多“坏事",比如悄无声息地转移财产;比如故意提异议拖延时间。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本来想省钱省事,现在不仅打草惊蛇,又转成了诉讼,还得补交另外三分之二的诉讼费。郁不郁闷,烦不烦恼?

好的,现在你们初步认识了,我这个“媒人"不需要请客吃饭就撤了,更深层次了解自己“人肉”吧。朋友们,能不能在讨债的时候和支付令擦出火花,自己好好把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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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msdy/2019-11/299.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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