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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校受伤害的赔偿问题

[日期:2014-11-14] 来源:  作者: [字体: ]

法律咨询:我的小孩上初中三年级,在学校上自习课时,被别的孩子用刀捅伤了大腿,我该怎麽办?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应该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msdy/2014-11/204.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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