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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承包人无资质 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13-11-1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在我国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发生事故发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5月11日xx县某村村民赵某经人介绍承包本村村民李某两层房屋的施工。赵某随后组织二十余人开始施工。2006年6月17日下午,在加盖屋顶时施工人员杨某(34岁)不慎从房顶坠下,造成左脚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前臂骨折。杨某住院期间共计花费13624.73余元。杨某要求赵某赔偿,赵某以其由于其自己不小心而造成的,与他人无关。 2006年11月,杨某委托律师以其受赵某雇佣,赵某无建筑资质,在施工中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李某明知这种情况而把工程承包给赵某为由,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误工、陪护费21759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各方争议]原告诉称,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李某将建房工程交由没有建筑资质的赵某承建,赵某在所建房屋周围设置防护栏所致。因此,二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认为,我已将房屋发包给赵某承建,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任何损害与我无关,而且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有“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被告赵某认为,杨某从房顶坠落是由于其自己不小心而造成的,与他人无关。 
 [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11日李某经温某介绍,将其两层房屋的施工事宜承包给赵某。承包的价格为每平方米75元,赵某按每平方70元支付工人工资,赵某没有建筑资质,在房屋施工过程中房屋周围没有设置防护栏,在加盖屋顶时导致原告从房顶坠落摔伤。 
 [判决认定]被告赵某没有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从业资格,且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将建房工程交由被告赵某承建所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因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而无效,且其是房屋的受益人,其在选任承建人上有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杨某医疗、误工、陪护费21759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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