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股权转让及增资法律问题解析
2023-7-2 8:05:12

一则来源于网络的股权转让及增资法律问题,存在多处很典型的对常识“误解”,以及盲目的的构想,结合提问给大家解析一下。 对外部投资人溢价出让股权,几年后再内部增资扩股一倍,如何重新计算投资人股权,以及内部股东应补缴金额?
 
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初创阶段溢价至2元每股向投资人出让60%的股权,获得投资额6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投资人只有分红权(不知道这样是否合规);内部股东以每元1股完成了40%股权实缴;
3年后公司发展良好,公司决定调整内外部股权的比重,于是增资扩股至1000万;
1、其中新增的500万股权仅向内部股东转让,500万注册资本由内部股东实缴,这样是否可行?不知道是否违返相关法律。
2、注册资本变成1000万后,外部投资人的股权稀释是如何计算的呢?是不是按300万/1000万计算?毕竟以前溢价了变成2元1股;
3、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原来500万的注册资本,投资人溢价购买投了600万,内部股东1元每股实缴投了200万元,实际金额比注册资本多了300万,这超出注册资本的300万是如何处理?如果3年后对内部股东增资扩股至1000万,那是不是内部股东可以只要补缴200万元就可以取得对应50%的股权了?
以上为网络提问全文。
从提问情况看,题主对公司股权有自己的设想,但是并不了解公司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以及注册资本金的基本法律规则。
在看解析之前,请先行清空自己的理解。我讲四个问题,以供参考:
第一个问题:500万注册资本金下,60%的股权转让。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原理。
股权转让是原股东作为出让人和新股东作为受让人之间的交易,溢价转让也好,平价转让也罢,甚至0元转让,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新股东将受让股权的对价支付给原股东。简言之,股权转让款是给原股东的不是给公司的,就好比张三将一只鸡卖给李四,收钱的人是张三,不是那只鸡。题主如果把600万定位为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公司一分钱都得不到。
(二)未实缴情况下,60%股权实缴问题。
根据题主的提问,可以判断股权转让时60%股权对应的300万注册资本金是没有实缴到位的。现实中这一部分实缴到位的处理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原股东实缴,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股东将300万元实缴。实际操作效果是原股东将300万元以投资款的名义打进公司账户,然后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原股东前期对公司的付出使得原股东获利300万元。
2、新股东实缴,此类又分两种情况,其一、股权受让对价600万元支付给原股东,新股东另外拿出300万元完成实缴。其二、股权受让对价600万元,但是鉴于原股东没有实缴,300万元支付给原股东。另外300万元,实缴到公司,算是为原股东完成使实缴义务。
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没有“其三”把600万元全部打入公司?因为60%股东对应的300万注册资金是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金额,这300万注册资本金在原公司章程中对应的出资义务就是300万元人民币。无论谁来完成实缴,都是实缴300万元就完成了法定出资义务。完全没有出资600万元的道理,实践中几乎就没有股权转让情况下还“溢价出资”的情况。简言之,股权转让可以溢价转让,但正常不存在也不需要溢价出资,新股东溢价进入的正常方式是溢价增资。
3、按照题主的设想,原股东不要钱,600万元都给公司可不可以?
这里的回答是肯定的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投资人之间怎么操作实际上都可以,但是这种做法可以用罕见形容。因为这种玩法不符合常理。其一、原股东操作这一套图什么呢,就是给新股东搭个运作好的平台自己就功成身退?其二、如果另外40%也是原股东持有的股权, 这个平台本来就是为融资准备的,原股东就只想出资200万元,注册资金定为200就可以了,另外300万留作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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