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凭三分之二多数表决权不能修改分红比例
2020-9-17 13:00:32
控股股东修改章程降低小股东分配利润的比例如何处理? 
三分之二多数表决权不能修改分红比例。 
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有甲、乙、丙三名股东,其中甲持股比例为70%,乙持股比例为15%,丙持股比例为15%,均已实缴到位。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甲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召开股东会强行修改章程,将乙和丙的分红比例降低为10%,并完成了工商变更。乙、丙权利如何救济?
 
星泉法评注意到,许多人认为甲持有公司70%的股权,达到三分之二多数表决权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其实这是一个误解。事实上,关于股东分红权的比例问题不适用于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里公司法明确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根据该规定,乙、丙可以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并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的设计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还是有所考虑的,小股东遇到权益被大股东侵害一定要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少走弯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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