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识到被答辩人这一群体的困境,但是其工作衔接可能在操作中有某种困难,需要内部的协调甚至加强对条例的理解。尤其是政府部门曾经认为社保机构把退休人员归为三类,即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单位退休人员及无单位人员,从而简单的把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单位归为企业,这本身就不是科学的,况且条例的实施本质上是和社保部门怎么归类没有直接关系,把二者强行嫁接是没有任何依据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大量纠纷的产生政府部门对上述问题认识发生了变化,甚至正在进行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同样的问题在ZB市就能够妥善解决,这一点值得相关政府部门学习借鉴。
(三)政府不能及时实现对被答辩人这一群体的扶助,并不是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毕竟依法行政才是正确理念。如果政府认为因为因各种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够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责任,可以向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合理建议以修改条例。但是在条例修改前产生的问题,还是应该依照修改前的规定处理,这是法不溯及既往的要求也是政府担当的体现。
四、假设将答辩人认定为“企业”,被答辩人一次性养老补助金额应为所在单位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被答辩人退休时间为2019年12月,上年度即2018年度JN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1124元,30%为21337.2元。被答辩人要求承担21900元于法无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不属于承担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义务的主体;被答辩人将答辩人认定为企业并要求答辩人按照企业标准承担其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奖励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被答辩人相关权利的兑现应该由相应义务主体依法处理。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某幼儿园                                2020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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