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如何才能辞去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2019-10-24 8:57:54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比重日益增大,伴之而生的是公司运营的各种不规范,其中实际控制人不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但却实际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的情况较为常见。
笔者前段时间就遇到了一个案例:马某曾是笔者的同学,2016年马某进入某化工公司工作,该公司由李某及其妻子王某总计持有100%股权(其夫妻二人名下有多家公司,涉及化工、建筑、广告、运输等多个行业)。马某由于工作能力突出,为人老实可靠,2017年3月李某同马某商议将公司法定代人更换为马某,马某并不情愿,但碍于面子同意任公司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9年3月21日,江苏响水某化工厂爆炸案发生,其时任法定代表人陶某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是车间的一个主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却是张某。鉴于爆炸案发生后陶某可能被追究责任。而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与马某极为相似,马某得知后非常焦虑,想立即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辞职离开该公司。
法定代表人辞任可以同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更换程序。但是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该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由于法定代表人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并没有对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及辞职作出规定,如果法定代表人辞去了依章程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职务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自然丧失。
公司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由于公司的经理必须为公司的员工,其和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如果该自然人辞去了公司的经理职务或者干脆解除劳动关系,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已不符合章程的规定,公司必须变更法定代表人,否者可能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
同理,如果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身份的丧失也会导致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解除。但是公司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辞职不同于总经理的离职。总经理的离职属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可以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的规定处理,实际操作困难不大。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辞职的规定。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按照该条规定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辞去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职务后,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会不能或故意不及时改选,可能会导致不能及时卸任董事职务,需要继续履职(主要是任执行董事的情况下)。
笔者认为,上述情况下,一方面,该挂名法定代表人应积极依法合规履行辞任董事长(执行董事)的程序。另一方面如果陷入僵局不排除通过在各类媒体发表公开声明、消极行使权利、不履行职责、收回个人印鉴等方式促使实际控制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具体实施方案可以自己根据情况拟定,也可以同笔者探讨。
一旦挂名法定代表人成功辞去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职务,公司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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