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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辨析婚内财产约定与房产赠与的区别

[日期:2013-11-13] 来源:  作者: [字体: ]

案例:有济南市天桥区甲男,2006年娶妻乙女。双方婚后感情不和,没有生育子女。2008年甲通过继承获得房屋一套,并办理了房产证。2009年乙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将甲骗至黄河北一处荒滩逼迫其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乙所有,甲放弃所有权,双方立即离婚。甲在无奈的情况下签了字。甲回家后左思右想非常生气,决定找律师处理这件事情。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丁德峰了解情况后,对此类问题给予了详细的分析,具体如下:

    一、离婚之前双方(不论是否存在胁迫)签订的离婚协议,未经登记离婚是否生效。对于这一问题,丁德峰律师认为:以离婚为目的,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未经双方自愿登记离婚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甲时虽然在乙的胁迫下同意离婚后房子归乙所有,但是甲并没有和乙一同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假设乙起诉离婚,甲不同意按照协议去处分财产,法院不会按照协议的内容给予财产分割。最多只是参考协议的内容(讲述的事实)做酌情处理。

    二、该协议是不是可以认定为婚内财产约定。婚内财产约定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归属做不同于婚姻法的约定,从而改变婚内共同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乙胁迫甲签署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约定,本质上是没有生效的离婚协议书,不能按照婚内财产约定处理。如果该协议不以离婚为目的,则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如果乙主张这是甲对乙的赠与,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赠与行为是权利人将自己所有的权益或物让渡于他人的行为。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产应该属于甲乙二人的共同财产,二人对于该财产的共有状态为夫妻共同共有,对于这种财产从法律上讲不存在一方赠与另一方的问题,如果二人对该财产做出了不同于婚姻法的约定,则视为婚内财产约定。以上已经讲述,该行为不是婚内财产约定,它只能是已离婚为目的的离婚协议书所涉及的财产分割,且没有生效。

    甲得到上述讲解后,没有按照乙的要求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乙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房产由甲取得,甲补偿房产价值的一般给乙。乙就财产部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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