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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胜诉后要求将房产直接过户给指定的案外人不妥

[日期:2013-11-13] 来源:  作者: [字体: ]

案例:2008年李某与邢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支付邢某120万购买邢某位于济南市历城区的一套住房。李某支付了邢某70万元后,邢某突然变卦,要求再支付70万元才交付房屋,李某与邢某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并保全了房屋,要求邢某履行合同,并将剩余50万元交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令邢某于判决生下后十日内将房屋过户给李某,房款50万元由李某支付给邢某。邢某接到判决后并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后邢某从法院领走了50万元,但拒绝配合李某过户。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将房屋直接过户至其子李某某名下。

  一、李某申请法院将房屋直接执行至其子李某某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丁德峰律师认为,法院强制执行应该严格按照法院判决的内容办理。李某申请法院将房屋直接过户至其子李某某名下,法院应该不予受理。如果法院依照李某的申请执行,可能会加重被执行人的履行负担,另外还有逃避税款的嫌疑。

    二、如果法院受理了该执行案件,且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管局直接过户到李某某名下,房管局应该如何处理?对此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所以,房管局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不予办理。应法院的行为导致偷漏税款的,应当由当事人及法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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