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济南市住房限购政策

[日期:2014-03-10] 来源:  作者: [字体: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从稳增长、调结构、抗通胀、保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紧迫性,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协调领导,成立济南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今年年底前,建设保障性住房3万套。其中,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不低于2.3万套,向社会提供不低于2000套廉租住房,开工建设5000套棚改安置房。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四、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五、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六、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在本市市区(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下同)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本市市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七、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查处未办理规划、施工、预售许可手续进行建设和预售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市场监管、项目监管、企业监管“三位一体”的动态监管模式,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认真落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八、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加大对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支持力度,各县(市)政府要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配合加快开展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确保今年10月底前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40个大中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实现联网的要求。
  九、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目标任务的完成。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不得力的,市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问题突出的要进行问责。
  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商品住房交易透明度,引导居民理性消费。新闻媒体要科学、准确、深入解读国家和省市的政策措施,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gsls/2014-03/124.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admin | 阅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