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要想知道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否将其更换,我们先看一下法定代表人变更到底是应该如何操作的。
一、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通常被误称为“法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概念是什么呢?要弄清这个概念,我们先看一下什么是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尽管很多人都把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但是在法律上法人不是自然人。通俗的讲:法人不是人(自然人),它是组织。
法律对法定代表人的定义是什么呢?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以,法定代表人才是人(自然人)!
二、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包含哪些人
厘清了上述概念,我们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从上述规定可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至少在公司中具有: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之一的职务,然后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根据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决定了公司具有董事会的设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的设执行董事。
三、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是怎么产生及免除的
1.董事长、执行董事的任免
对于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实践中公司章程一般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由某一方股东委派(中外合资企业)。
对于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没有法律规定如何产生,实际上它也是由章程规定,实践中一般由股东选举产生或由某一方股东委派。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对于股份公司来讲是必须设立董事会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以上是法律规定下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产生程序。而产生程序反向即为免除程序,即由哪个权力机构任命就由哪个权利机构免除。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担任的,得以任命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即当然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反之。被免除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职务,其当然卸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2.经理的任命及免除
对于经理一职,实践中不少公司称之为总经理,但是经理是法定称谓,其产生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依公司法的规定都是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无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会职权。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是经理担任的,得以获聘经理职务,即当然担任法定代表人。反之,被免除经理职务即当然丧失法定代表人资格。
由此可见,更换法定代表人理论上讲不需要获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因为具有控股股东身份等因素,实际上是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任免机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更换法定代表人是需要得到其本人“认可”的,否则无法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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